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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区地名命名、更名程序


(一)住宅区、高层建筑的命名、更名程序
1、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。
2、区地名办组织审核。
3、申报单位到区地名办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、地名标志制作费。
4、区地名委员会批复。并报市地名委员会备案。
附:立项批复一份,总平面图两份、商铺公布图两份,楼层户室分布表两份。

(二)道路、广场、桥梁等公共道路设施的命名、更名程序
1、申报
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区地名办公室提出申请(附立项批复一份、总平面图两份)
2、报市地名办组织审核。
3、市地名办将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并反馈申报单位。
4、申报单位到市地名办交纳命名、更名公告费。
5、市人民政府批复。

(三)公告
地名经批准后,由市、区两级地名办分别定期公告。
(1)网上公告:每月一次。
(2)报纸公告:每半年公告一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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