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一条 市、县、区、乡、镇、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与更名,按行政区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。具体事宜,由市、县、区地名管理机构承办。 第二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、旅游度假区、各类经济开发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文物古迹、机场、大型港口、码头、公路、桥梁、航线、水库等专业部门名称,按有关法律法规,由相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,征求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意见后,上报审批。 第三条 下列地名由市政府审批: (一) 沙市区、荆州区、荆州开发区内主次干街道、大型公园、大型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命名与更名,由区人民政府(或管委会)提出意见,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市政府批准。 (二)省级以上风景区中景区和重要景点名称的更名,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市政府批准。 第四条 下列地名由市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核: (一)荆州区、沙市区、荆州开发区内的一般街路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小型公园、小型场、大型楼宇建筑和城市内的隧道、桥梁名称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申请,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后,由区级地名办审核上报,市级地名管理机构批准。 (二)本条第一项范围之处,涉及两区乡镇的街道、巷弄、公园、广场、桥梁、隧道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申请,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,区级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 第五条 下列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由县(市)人民政府审批,报市地名管理机构备案: (一)县(市)城区的主次干道、巷弄、住宅区、楼宇、公园、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经(县)市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县(市)政府批准。 (二)社区、居民区、村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,经县(市、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核后,报县(市、区)政府批准。 (三)自然林、自然镇等聚落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,报县(市、区)地名管理机构批准。 (四)一般乡镇的街道、巷弄、住宅区、公园、广场和楼宇等地名的命名与更名,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,由县(市、区)地名管理机构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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